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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聞
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yè)人員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通知
- 作者:消防評估設備
- 發(fā)布時間:2022-08-09 14:42:59
- 來源:www.ksqjpw.com/
- 點擊:994
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yè)人員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通知

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yè)人員,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隊: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20〕49號)精神,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信用積分制管理工作,鼓勵違法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有效提升消防技術服務保障質效,總隊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yè)人員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認真?zhèn)鬟_學習、嚴格貫徹執(zhí)行。
各地在貫徹執(zhí)行中的問題意見和好的經驗做法,請及時反饋總隊。
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2年7月29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四川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yè)人員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yè)人員信用積分修復工作,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其合法權益,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20〕49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管理是指各級消防救援機構依據《四川省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按照一定程序通過“四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的懲戒性記分予以修復的管理措施。
法律、法規(guī)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guī)定不可信用修復的,不予信用修復。
第三條 省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全省范圍內的信用修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接受省級消防救援機構指派開展信用修復條件中有關事項的核實工作。
第四條 被實施信用懲戒記分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yè)人員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3個月后,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guī)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
(四)未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五條 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應向省級消防救援機構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相關身份材料;
(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四)在省級媒體公開做出守信承諾書;
(五)符合修復條件的其他印證資料。
第六條 省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后,可以自行或指派支隊級消防救援機構,采取網上核實、書面核實、實地核實等方式,對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并履行消防技術服務信用修復審批程序。同意修復的,及時在《四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平臺》修復相應的信用記分;不同意修復的,退回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據。
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可以通過書面、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網絡等方式告知當事人。
第八條 信用修復按下列標準實施:
(一)聘請的注冊消防工程師在2人以上,每多聘請1人加1分,最多加10分;
(二)聘請的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在6人以上,每多聘請1名中級職業(yè)技能等級以上人員加0.5分,最多加5分;
(三)參加市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專項檢查等活動,每次加1分,最多加5分;
(四)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yè)人員獲得誠實守信和與消防技術服務業(yè)務有關的省級以上表彰獎勵的,每次加2分,最多加10分;
(五)參與編寫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每部標準加5分;參與編寫行業(yè)、地方消防技術標準的,每部標準加2分,最多加10分;
(六)6個月內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省內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的,相應記分減半;
(七)一年內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省內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的,相應記分全減;
(八)參加省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其他公益性質活動的,每次加2分,最多加10分;
(九)本年度為5萬平方米以上綜合體或超高層建筑開展消防技術服務且無不良執(zhí)業(yè)記錄的,每項加2分,最多加10分。
第九條 嚴禁在信用修復管理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本辦法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本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總隊宣傳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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